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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金火、莫玉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火,莫玉英,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火,男,1977年10月4日,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莫玉英,女,1976年12月9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荔浦县荔城镇中园南路25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金火、莫玉英申请执行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品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