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兴创鑫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5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兴创鑫文化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号君临闽江公寓*#**#楼连地下*层***号铺位。经营者:张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龙,男,该店职员。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兴创鑫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