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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远德、黄雪霞、齐军、胡见彪、罗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0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远德,黄雪霞,齐军,胡见彪,罗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远德,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雪霞,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齐军,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胡见彪,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兆伟,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远德、黄雪霞、齐军、胡见彪、罗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几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几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房管部门进行查询,除发现几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2738.81元。另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梁远德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的房产,经调查,上述两房产已分别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本院已经向上述两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认为,本案未能查找到几被执行人可履行义务的财产,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0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