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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虞尚根诉马仕兵、王怀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尚根,马仕兵,王怀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41号原告:虞尚根,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剑,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仕兵,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怀友,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虞尚根与被告马仕兵、王怀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世杰审 判 员  罗浩伦人民陪审员  张久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