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康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康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孙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牌为辽AZNX**号小型轿车,行至康平县八新线10公里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告人钱某某的静脉血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8mg/100ml。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盛红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