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王杨,朱洪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90725。法定代表人吴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1345-1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太平,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王杨,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朱洪茂,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王杨、朱洪茂向其履行偿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157,8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已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之后利息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共计1,157,800.00元之义务。本案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王杨、朱洪茂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