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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碟美食城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碟美食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91行初10号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碟美食城,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艾新年,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克辉,局长。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杨龙啟,局长。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碟美食城不服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碟美食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碟美食城负担。审 判 长 郑 健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