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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与谷少军、谷珂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谷少军,谷珂雨,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355号原告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北化肥西路东12幢2单元1层1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该公司员工。被告谷少军,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谷珂雨,女,199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12号楼。原告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少军、谷珂雨、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99元,由原告河南正商中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红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