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鹏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780号被执行人:许鹏飞,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鹏飞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刑初98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许鹏飞应缴纳罚金1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240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许鹏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鹏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刑初987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