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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焦作市浩森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艾趣精致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焦作市浩森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艾趣精致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浩森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艾趣精致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诉焦作市浩森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艾趣精致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