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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33号原告:张某1,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某2,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贺(夫妻关系),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长征医院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某3,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啤酒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娜,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