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占军,张占国,赵连凤,魏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张占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占国,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赵连凤,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魏增海,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占军等人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