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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苏顺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苏顺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707号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1(阳光361)20号1-802。委托代理人:李希凯、杨新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顺立,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孙小红,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顺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雨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