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昊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79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昊文,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昊文罚金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10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林雪辉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玉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