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喻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负责人:曹闯。被执行人: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组织机构代码55121998-1。法定代表人:喻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喻荣,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2875757.1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喻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14元。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8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南侧XX幢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