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邓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国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邓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国强给付信用卡欠款及诉讼费合计155490.25元,2012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并用该卡透支,对信用卡用款不予还款,截止2016年4月20日,已经发生欠款本息人民币152147.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邓国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国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邓国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邓国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两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6、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现其已不再住所地居住。7、申请执行人初次申请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55490.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邓国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