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程国平与卢旭霞、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平,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平,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执行申请人:卢旭霞,女,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程国平与卢旭霞、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卢旭霞的银行存款,现需划拨该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旭霞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卢旭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卢旭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