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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泽平、张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泽平,张振,刘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财保27号申请人:王泽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振,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堃,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泽平与被申请人张振、刘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