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50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