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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日强与霍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强,霍浩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1814号原告:黄日强,男,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浩刚,男,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黄日强诉被告霍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泽仍,被告霍浩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对该次庭审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7根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的木料,每根长约180-185厘米/根,直径约12-15厘米/根,重量约50千克/根;被告需保证7根木料均为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原告向被告霍浩刚支付50万元作为购买7根海南黄花梨木料的货款。海南黄花梨木(又名降香黄檀),是一种珍贵的稀有木料。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由于被告首次提供的7根木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同意更换其中的3根,保证调换后7根木料总重量达到350千克,若经过检测非海南黄花梨木料,一次性向原告退还相应款项50万元正及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一次性提供了5根木料予以调换,加上首次交付的7根木料,总共12根木料,现存放于原告办公室。为确保被告提供的木料属于合同约定的海南黄花梨木,原告在经得被告同意后,于2016年12月12日切割了其中的四根木料委托广东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过检测,切割下来的四块木材样板,均为绒毛黄檀,非合同中约定的降香黄檀(即海南黄花梨木)。合同中约定的海南黄花梨木料是价格昂贵的降香黄檀,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绒毛黄檀仅是普通的木料,与降香黄檀有本质上的区别。由于检测的木料并非原告所需的海南黄花梨木料,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木料,被告需按照承诺退回包括50万元的购买木料款项及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经过原告的催告,被告并未在限期内取回存放于原告办公室的木料,亦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货款及赔偿金共100万元,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5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00元及鉴定费5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有造假的嫌疑,也有欺诈的嫌疑。协议书约定的是酬劳金不是货款。起诉书第二段的付款时间应该是在协议签订之前支付50万元。双方签订的是补充原则而不是补充协议,约定中没有约定“一次性退款”,而现原告诉状中增加上了“一次性退款”的内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调换了木料不属实,事实上是我之前交付了50万元的对价7根木料给原告,后来原告反映其质量有问题,我又交付了5根木料给原告,但原告没有换回5根木料给我。这5根木料不是调换,而是补齐重量,这5根是否要另外支付货款当时双方没有商谈,也不算是完全的赠送。我卖给原告的木料是黄花梨木料。不清楚原告起诉货物不是黄花梨及退款是什么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31日,分别转账180000元、300000元给被告用以购买诉争木料。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以下称11月1日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向原告提供7根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的木料;每根木料长约180-185厘米,直径约12-15厘米,重量约50千克;被告需保证7根木料均为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作为购买7根海南黄花梨木料的酬劳金;原告收到木料当天,原告支付现金给被告,被告收到相应款项并当天知会原告确认;被告给予原告12个月时间(协议生效日开始算起),由原告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确实证据,若原告鉴定结果和被告提供木料信息有本质上的出入,原告有权将被告提供木料退回给被告,被告收到木料后,被告当天必须退回原告相应款项;如被告提供的木料与其提供木料信息有本质出入应退款时,原告退给被告相应木料货物必须没有经过人为或者自然改变,否则责任在原告,被告有权拒退相应款项;等。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在上述协议上书写以下文字:“补充原则:1.要求调整至合同的尺寸:16/18×16/18公分;2.通孔的那根有权更换;3.如只调换两根,尺寸在18公分以上的则必须额外送一根作为补偿;4.如没办法做到上两点,将在合同价50W(已付)上退回10W;5.上面是该批木料,是海南黄花梨的基础上,如确认不是则退款50W及赔偿50W的经济损失。”被告将书写上述文字的协议书拍照后发给原告。上述11月1日的《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又转账20000元给被告。2016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以下称11月21日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向原告提供7根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的木料;每根木料长约180-185厘米,直径约12-15厘米,重量约50千克;被告需保证7根木料均为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作为购买7根海南黄花梨木料的酬劳金;原告收到木料当天,原告支付现金给被告,被告收到相应款项并当天知会原告确认;被告给予原告18个月时间(协议生效日开始算起),由原告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技术确实证据,若原告鉴定结果和被告提供木料信息有本质上的出入,原告有权将被告提供木料退回给被告,被告收到木料后,被告当天必须退回原告相应款项;(备注:如确认不是海南黄花梨,被告当天必须退回原告相应款项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及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正的经济损失);如被告提供的木料与其提供木料信息有本质出入应退款时,原告退给被告相应木料货物必须没有经过人为或者自然改变,否则责任在原告,被告有权拒退相应款项及无义务负责其他经济损失;在之前签订的协议时(签订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具体见附页),提供的7根木料中,现根据双方友好协议一致同意,被告给原告另外提供3根木料进行调换,原告需要更换的3根木料必须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明确指定的那三根,调换后的7根木料需要达到原告要求的总重量350千克(最少不能少于340千克),乙方调换后退给甲方的三根木料必须是之前7根木料及甲方另外提供的3根木料中的三根;本协议书是承接之前协议书中所有内容(签订日期是2016年11月1日,具体内容见附页),并确定为该批生意的最终版协议;等。上述11月21日的《协议书》的附件为拍摄5根诉争木料及7根诉争木料的照片各1张,两张照片均有被告的签名。同日,被告交付了12根诉争木料给原告,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以下内容:现将第一批12根海南黄花梨(又名降香黄檀,学名香枝木)木料中,取样编号为A、B、C、L四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为广东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且检测结果为鉴定第一批木料的最终结果。若检测结果不是海南黄花梨(又名降香黄檀,学名香枝木),乙方将检测结果发至甲方处,甲方收到并确认检测结果当天计算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汇至乙方指定账号。另针对取样四根木料,甲方有权重新取样送至检测机构复检,若检测结果和乙方检测结果不一样,则双方需一起到该检测机构进行公正查询。特此声明!甲方:霍浩刚(签名),乙方:黄日强(签名)。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原告对相应木料切割进行检测。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广东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鱼珠检测公司)于2017年出具的《检验报告》4份、盖有“广东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印章及记载编号(分别为:YZMC-201701-004,YZMC-201701-005,YZMC-201701-006,YZMC-201701-007)的4块检测木料、广东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开具的检测费金额为5200元的发票1张(客户名称为黄日强)及百度文献打印件1份。上述4份《检验报告》的编号与原告举证的4块检测木料上记载的编号相符,4份《检验报告》所附的样品照片不同,4张样品照片显示木料上分别写有“A”、“B”、“C”、“L”,4份《检验报告》其他内容相同,记载以下内容:委托单位、送检单位、送检人均为“黄日强”,样品名称为“木材样板”,送样日期为“2017年1月5日”,检验日期为“2017年1月6日”,样品状态为“良好”,检验方法为“宏观和微观特征判断”,检验项目为“木材名称鉴定”,检测依据“GB/T29894-2013、GB/T18513-2001”,检测设备为“切片机、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检测结论为“根据检验样品木材及木材构造特征的检验结果分析,检验样品符合以下树种对木材及木材构造特征的规定:木材名称:绒毛黄檀,拉丁名:Dalbergiafrutescensvar.tomentosa,蝶形花科Fabaceae黄檀属Dalbergia”。另查,原告提交的百度文献(打印件)目前仍登载在百度文献中,该文章的主题为《红木五属八类三十三种分类》,该文章记载以下主要内容:红木中的五属即紫檀属、黄檀属、柿属、豆属及铁刀木属;红木中的8类则是以木材的商品名来命名的,即紫檀木类、花梨木类、香枝木类、黑酸枝类、红酸枝木类、乌木类、条纹乌木类和鸡翅木类;降香黄檀属于香枝木类,产地中国海南;绒毛黄檀属于红酸枝木类,产地巴西。再查,原告的代理律师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函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催促被告取回存放在原告处的木料,并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被告表示其在微信上收到原告将律师函拍摄成照片发送的文件。2017年5月18日本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原告说明12根诉争木料存放在原告处,另说明4块检测木料是从上述12根诉争木料中的4根木料上切割下来。被告对于原告的上述陈述认为需要去存放木料处核对。该次庭审结束后,被告与原告的代理人林泽仍来到原告存放诉争木材的地方(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马路4号之八长城大厦1427室),现场存放了诉争木料,被告确认4块检测木料是从上述12根诉争木料中的4根木料上切割下来的木料。原告代理人林泽仍拍摄了现场比对及确认的视频,原告为此将该视频制作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诉讼中,被告申请追加张振新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但被告未举证张振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原告对被告的追加申请不同意。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张振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被告的追加当事人申请不予准许。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当庭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该次庭审结束后被告没有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给法院,也没有提交该证据复印件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履行判决义务后,可到原告处取回诉争木材。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11月1日协议书、在11月1日协议书上书写文字的影印件、11月21日协议书、诉争木材照片、情况说明(原、被告签名)、情况说明(被告签名)、检测费发票、检验报告4份、4块检测木料照片、百度文献(网络打印件)、汇款凭证、律师函(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11月1日的《协议书》(含在该协议添加文字的影印件)及11月21日的《协议书》(以下称两协议书)均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实际履行。被告已将诉争木料交付给原告,原告亦确认收到诉争木料,原告也支付了货款500000元给被告。原告收到诉争木料后以该木料并非两协议书约定的海南黄花梨糠梨老料为由主张被告退款及赔款,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以下两个:1.诉争木料是否货不对板?2.被告是否应退回货款500000元、赔偿500000元及鉴定费5200元给原告。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被告在诉争木料交付之后以签署《情况说明》来确认将诉争12根木料中任选4根取样委托广东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鱼珠检测公司经检测认定这4份样品的木料名称为绒毛黄檀,被告未能提供诉争木材的产地证明,本院采信鱼珠检测公司的检验结果,认定诉争木料并非两协议书约定的海南黄花梨,因此被告未能提供两协议书约定的木料给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在11月1日的《协议书》上写“如确认不是则退款50W及赔偿50W的经济损失”,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及《情况说明》均约定买卖的货物不是海南黄花梨则被告须退款500000元及赔偿500000元经济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退款500000元及赔偿500000元经济损失符合两协议书及《情况说明》的约定,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的该诉求予以支持。诉争木材的鉴定费支出是因被告所提供的木材货不对板所致,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因本院支持了原告主张退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故原告应返还诉争12根木料给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浩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日强退回货款5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及鉴定费支出5200元给原告黄日强;二、原告黄日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霍浩刚退回诉争12根木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47元由被告霍浩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肖锋人民陪审员  徐幼萍人民陪审员  杨思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廖洁玲书 记 员  黄家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