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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广松与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松,陆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433号原告:刘广松,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亮,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洋,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原告刘广松诉被告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广松诉称,2016年2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120万元,2016年3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六个月,于2016年9月20日归还本息,共计129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9万元(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共204天);2.被告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比照前述利息计算方法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而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号院×号楼×××室,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号,但其不在户籍地居住,而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大柳树社区居委会和北京安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被告陆洋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号院汇福轩×号楼×××室居住至今,属人在户不在居民。根据上述居住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陆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古 悦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