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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723-1号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932J。法定代表人谢东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春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二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410301515。法定代表人吴伯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6649.5元,其余16649.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逯涛审 判 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