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季某、郭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季某,郭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486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2,女,200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2的父亲),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季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郭某1,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负责人:于亚军,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公司职员。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季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季某、郭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郭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某1的起诉。审判员 高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