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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季某、郭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季某,郭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486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2,女,200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2的父亲),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季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郭某1,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负责人:于亚军,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公司职员。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季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季某、郭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郭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某1的起诉。审判员  高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