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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85号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渭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函、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了(2017)陕01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