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邹彬与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彬,周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820号原告:邹彬,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彬,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邹彬与被告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邹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彬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蜜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