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孟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25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负责人:刘广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凯飞,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侯晓平,女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王兴召,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赵巧霞,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成林,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孟丽娥,女,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凯飞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凯飞等六人价值21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王成林存款5.00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