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刘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保141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255号。负责人:唐颖,行长。被保全人:刘洪涛,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侯波。关于申请保全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被保全人刘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吉0193民初1817号,办案人为杨鹤文。保全案件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移送后,2017年8月29开始执行保全,并于当日查封被保全人刘洪涛,共有权人为张凤芹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冻结被保全人刘洪涛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现已保全完毕,故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执行员 汪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