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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宇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宇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218房间。法定代表人金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荣,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北京金宇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八条24号内3号。委托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宏星,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金宇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金宇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丰给付人民币44228.8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宏星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付宏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字第10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鑫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