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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明辉、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辉,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明辉,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奎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9625U。法定代表人林天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明辉工资款人民币116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4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10月18日、2017年8月28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有址于南安市的简易厂房(房产权证号:01××46)及置于该简易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报告其他财产情况。2.上述查明的不动产已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目前仍在处置中,上述查明的机器设备已由本院(2016)闽0583执4600号案件查封、拍卖,目前仍处于拍卖流程中。本案亦已对上述银行存款、机器设备、不动产进行轮候冻结、查封。3.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天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磊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正由他院及本院另案处置中,但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将待处置结果再行参与分配,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