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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成建与陈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建,陈远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791号申请人:林成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远国,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申请人林成建诉被告陈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成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远国位于武侯区武青北路76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价值人民币750000元。担保人陈开兰自愿提供SALSN2F6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承诺如申请保全错误,愿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林成建提交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人陈开兰出具的担保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进行查封,陈远国位于武侯区武青北路76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限额为人民币750000元。二、对担保人陈开兰所有的发现SALSN2F6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佳二Ο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