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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高平、杨琼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张高平,杨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15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车家壁立交桥旁法定代表人:解承杰委托代理人:吴健,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高平,男,1977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杨琼芬,女,1978年5月28日生。关于申请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高平、杨琼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云01民终4739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原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