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2094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勋,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梅城镇。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