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靳平与李忠义、王世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平,李忠义,王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75号申请人:靳平,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李忠义,住址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王世杰,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靳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忠义所有的车牌号为×××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担保人徐文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营业厅,账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忠义所有的车牌号为×××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二、冻结担保人徐文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营业厅,账号:×××)。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靳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滢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