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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彩平与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平,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743号原告:韩彩平,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秀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裴显爱,董事长。委托���讼代理人:张宁。原告韩彩平诉被告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