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同锁与季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同锁,季江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505号原告:徐同锁,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锡清,泰兴市宣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江伟,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徐同锁与被告季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同锁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新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