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与何浦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何浦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1943号 原告:马俊琪,男,1966年10月15日生。 原告:李志明,男,1970年4月8日生。 原告:任三姓,男,1966年12月24日生。 被告:何浦代,男,1972年10月5日生。 原告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与被告何浦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何浦代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马俊琪、李志明、任三姓负担。 审判员 李忠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