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兰新花、李秋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新花,李秋生,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兰新花,女,1983年9月6日,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运昌华府3栋105号。被执行人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荔浦县荔城镇中园南路25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兰新花、李秋生申请执行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品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