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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大为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大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人郭大为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大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大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郭大为驾驶自己的东风起亚K3汽车从双滦区的家中窜至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世纪城一期19号楼4单元301室防盗门,进到屋内盗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PT950项链一条、黄金佛挂坠一个。经双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大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大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大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大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南雪人民陪审员 陈桂芹人民陪审员 关      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如   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