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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乾、欧阳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乾,欧阳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乾,男,汉族,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欧阳晶晶,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欧阳晶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欧阳晶晶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乾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70000元(自2017年4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每月支付6000元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30元、财产保全费2197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5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欧阳晶晶有车辆及房产,但上述财产暂无法扣押或难以处理变现。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378527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