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10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克付申请执行范俊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付,范俊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10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付,男,汉族,195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红旗区小店镇樊庄村352号,身份证号:410726195003265815。被执行人范俊举,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1组,身份证号:410727196705272017。本院在执行张克付与范俊举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范俊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俊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俊举的存款129426.04元(包括本金121962.86元,利息1067.18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598元,执行费17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沈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