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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起重机分公司)、隋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起重机分公司),隋鶬,张子盛,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临99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84014-0。被执行人:隋鶬,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子盛,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慧,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与被执行人隋鶬、张子盛、刘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