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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字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字706号原告:郑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马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郑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和马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熊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