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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李荣娣等与李付友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李荣娣,李付友,孙玉真,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马付林,马军利,马保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433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柴坡村井泉寺。法定代表人释心勇,该寺主持。原告李荣娣(法号释觉益),男,1926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友,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玉真,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负责人马付林,该村民组组长。被告马付林,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军利,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保全,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以下简称老乐山井泉寺)、李荣娣与被告李付友、孙玉真、马付林、马军利、马保全、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以下简称井泉寺村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乐山井泉寺的法定代表人释心勇、原告李荣娣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向往,被告李付友、孙玉真、马付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留记,被告井泉寺村民组的负责人马付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利、马保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李荣娣(法号释觉益)为发展佛教事业自筹资金开始筹办井泉寺。1998年经李荣娣申请,确山土地管理局划拨荒地15.5亩用于建造井泉寺旅游城,并于1999年8月9日颁发了(99)第990810号第9908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老乐山井泉寺在释觉益的努力下于1999年建造房屋22间。在建好房屋后因资金链断裂,释觉益即外出化缘筹建寺院。之后,被告李付友、孙玉真将寺院改成饭店,长期无照经营。后从李付友、孙玉真提供的租赁协议得知,该房屋被马付林、马军利、马保全和井泉寺村民组租赁给李付友和孙玉真使用已长达14年之久。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侵权判决被告李付友、孙玉真立即从其所有的位于朱古洞乡井泉寺的房屋内搬出并恢复原状;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140000元。被告李付友、孙玉真辩称,其二人于2004年12月31日与井泉寺村民组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出资48500元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其不应向二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其二人已于2014年10月搬出了所租赁的房屋,且把房屋交给了井泉寺村民组管理。二原告的建筑系非法建筑,二原告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不具有使用权。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付林辩称,其是村民组组长,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马军利和马保全是村民代表,只是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了。被告井泉寺村民组辩称,二原告应将该案土地归还给其村民组;其村民组和被告李付友、孙玉真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与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向二原告支付租赁费。二原告应立即拆除非法建筑,归还属于其村民组的土地。被告马军利、马保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房屋位于驻马店市××城区朱古洞乡××村民组西岭。1998年3月26日,原告李荣娣(法号释觉益)向确山国土资源管理局递交征地申请及选址报告,拟建造老乐山井泉寺旅游城项目。同年4月16日,确山县统战部向确山县政府提出《关于下达乐山井泉寺旅游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载明的项目目标为:开发旅游资源,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外部投资环境,给确山及全区人民提供一个风景秀丽、环境优雅的休假、旅游场所。同年4月6日,确山计划委员会下发确计资字(1998)7号《关于下达乐山井泉寺旅游城项目计划的通知》,同意该项目计划。批复内容为: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资金来源:引资)。其中九八年计划投资98万元,新建康复疗养院1600平方米,需征用荒山15.5亩。1999年7月15日,朱古洞乡委与释觉益签订荒山承包合同,载明:荒山属柴坡村委,释觉益承包荒山15.5亩兴建旅游城,期限30年,每年交补偿费3100元。同年,释觉益在该处建造二层楼房一栋,共有房屋22间。根据档案材料显示,1999年8月9日,确山县政府进行地籍调查,在确山县政府作出的两份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显示,土地的使用者为乐山井泉寺旅游城;面积分别为3333.3平方米和7000平方米;宗地四至均为东至马海荒地、南至马国宝、焦文福、西至马国宝、北至马中亮。现老乐山老乐山井泉寺称两份土地证丢失,无法查明土地证号对应的土地面积。释觉益向确山国土资源管理申请证明颁证情况。该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根据确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张玉静证实,1999年,其本人经手为老乐山井泉寺旅游城办理了(99)第990810号第9908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2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族宗教局颁发宗场证字(豫)F171490003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载明名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教别为佛教;负责人为释心勇;地址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井泉寺。同日,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办理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在此之前,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无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也无团体、组织登记。2004年12月31日,井泉寺村民组与李付友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位于井泉寺村民村民组西岭有一幢未完工楼房,因多年失修而破烂不堪,楼房上下(含楼梯)共计贰拾肆间。经甲(井泉寺村民组)、乙(李付友)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南半部分十二间(含楼梯)租赁给乙方开饭馆使用,乙方维护装修费用暂抵拾年租赁费,拾年以后应当向村民组每年交纳壹仟圆房租。马付林作为村民组长在协议上签有名字、马军利和马保全作为村民代表在租赁协议上野签有名字。李付友和孙玉真系夫妻关系。之后,李付友和孙玉真使用所租赁的南半部分十二间房屋(含楼梯)从事餐饮经营。老乐山井泉寺成立后,其宗教活动场所为该房屋的北半部。2014年3月5日,二原告以确山国土局出具有证明其持有土地使用证为由,以井泉寺村民组、李付有、孙玉真、马付林、马军利和马保全等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后井泉寺村民组以确山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旅游城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确山县人民政府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旅游城办理的(99)第990810号第9908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驿行初字第67-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9日为老乐山井泉寺旅游城办理的(99)第990810号第9908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旅游城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驻行终字第39-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4)驿行初字第67-68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井泉寺村民组的诉讼请求。之后,本院以老乐山井泉寺主张其为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提供的土地审查表载明的使用权人为乐山井泉寺旅游城。老乐山井泉寺不属于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由,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老乐山井泉寺和李荣娣的起诉。老乐山井泉寺和李荣娣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乐山井泉寺的地址位于本案争议的土地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另查明,李付友和孙玉真于2014年10月份从所租赁的房屋除搬出,并将房屋交付给井泉寺村民组管理。庭审中,李荣娣明确表示要求将本案争议的房屋返还给老乐山井泉寺。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为李荣娣于1999年间所建这一事实,有已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井泉寺虽然主张对争议房屋所坐落的15.5亩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但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其村民组强行占用李荣娣所建房屋并对外出租的行为侵犯了李荣娣的合法权益。李荣娣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李付友和孙玉真使用房屋是基于李付友与井泉寺村民组所签订的租赁协议而形成的,并且现已将房屋交付给井泉寺村民组,其二人不应再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马付林系井泉寺村民组主张,其代表村民组与李付友签订协议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马军利和马保全作为村民代表在租赁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争议的房屋现有井泉寺村民组管理,井泉寺村民组应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庭审中,李荣娣明确表示要求将本案争议的房屋返还给老乐山井泉寺,其侵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虽然井泉寺村民组出租房屋及李付友和孙玉真使用房屋从事经营存在一定的收益,但二原告所主张的140000元的使用费用因缺乏合法依据,应不予支持。双方如对土地权属有争议,可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李荣娣所建的22间房屋中的南半部分12间房屋(含楼梯)返还给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二、驳回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和李荣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