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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翁正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开伦,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翁正惠,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开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移送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