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运输公司、张成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运输公司,张成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运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方利军,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吴会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军,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运输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亚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