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秀忠与刘学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忠,刘学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894号原告:张秀忠,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桃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根,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桃园区。原告张秀忠诉被告刘学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秀忠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邸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