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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9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7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户籍在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林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30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燕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离中央北路200米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林某拒不配合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林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