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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三军与嵇建伟、赵邓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军,嵇建伟,赵邓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4356号原告王三军,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贺川、李海霞,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建伟,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赵邓皇,男,199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三军诉被告嵇建伟、赵邓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由代理审判员瞿忠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军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建伟、赵邓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嵇建伟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律师费35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7年2月2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赵邓皇对被告嵇建伟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嵇建伟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嵇建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出借后,被告嵇建伟出具了借条,同时被告赵邓皇作为借款担保人。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嵇建伟、赵邓皇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2017年2月4日,被告嵇建伟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嵇建伟因生意需要向王三军借款10万元,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5点前归还。落款借款人处有被告嵇建伟签名并捺印,担保人处有被告赵邓皇签名并捺印。同日,被告嵇建伟在该借条下方出具收条,载明:今本人嵇建伟确认已收到转账2万元,现金8万元。收款人嵇建伟,2017年2月4日。同日,被告嵇建伟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嵇建伟承诺2017年2月20日一次性还清王三军10万元。落款有嵇建伟、赵邓皇各自签名并捺印。同日,原告王三军向被告嵇建伟银行转账2万元,现金交付8万元,共计10万元。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是经营苏州聚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2016年上半年,其与嵇建伟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嵇建伟因暂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借条是2017年2月4日在世茂运河城其朋友办公室书写,其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赵邓皇自己签名并捺印,嵇建伟书写了包括自己签名捺印的其余内容。出具借条时,在场人除了原、被告,还有原告朋友王靖。赵邓皇是嵇建伟自己带来自愿提供担保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书、现金交付照片、转账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现金交付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对被告嵇建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现被告嵇建伟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嵇建伟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赵邓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故原告诉请被告赵邓皇对被告嵇建伟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嵇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三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赵邓皇对被告嵇建伟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财产保全费1037元,共计人民币2222元,由被告嵇建伟、赵邓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缴纳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