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罗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罗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323号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王圩村9罗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2276。法定代表人:罗守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其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应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