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全朋朋与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朋朋,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全朋朋,男,生于1989年8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余杰,男,生于1971年4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朋朋与被执行人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余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